兰州市公积金贷款材料
兰州市公积金贷款材料
一、个人资信资料: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身份证明:查看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户籍簿原件。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留存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双方户籍簿复印件二份(户籍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及其变更页)。借款人为集体户籍的,不要求查看其集体户籍首页。
(二)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户籍簿能够显示婚姻关系的,可不再查看结婚证;户籍簿不能够显示婚姻关系的,需查看借款人结婚证原件,收取复印件二份;借款人属未婚、离婚未再婚、丧偶未再婚的,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可据实填写《单身职工婚姻状况承诺》并为其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各分支机构据此判断其婚姻状况并办理个人住房贷款。
(三)收入证明:以公积金缴存人近24个月平均缴存基数为准核定月收入,外中心缴存职工需提供24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及异地贷款缴存证明;缴存不足24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期间的平均缴存基数为准核准月收入,外中心缴存职工需提供实际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及异地贷款缴存证明;共同借款人是非公积金缴存在职职工且能够提供银行工资流水单的,月收入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计,月收入低于3000元的按实际收入计;不能提供银行工资流水单的,按甘肃省最新执行的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收入。
二、购房资料:根据不同贷款品种、实际购房行为收取相应的购房资料。
(一)商品房期房贷款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二份(每份合同附标准层平面图)
2.首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二份(加盖原章);
3.若借款人能够提供完整购房信息的《商品房认购书》复印件一份,中心也可受理并审批,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必须收取前述1、2类资料。
(二)经济适用房期房贷款
1.《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原件二份(每份合同附标准层平面图);
2.首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二份(加盖原章);
3.若借款人能够提供完整购房信息的《经济适用房认购书》复印件一份,中心也可受理并审批,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必须收取前述1、2类资料。
(三)二手房贷款
分为过户前二手房贷款和过户后二手房贷款两种情况。过户后二手房贷款仅允许铁路分中心受理在兰外购房的行为,其他分支机构不得办理。
1.过户前二手房贷款
职工暂未办理房产过户、与售房人共同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的,按过户前二手房贷款情形受理。
(1)售房人名下《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
(2)售房人签署的《房屋出让声明》,或售房单位盖章并委托工作人员签署的《房屋出让声明》;
(3)售房人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或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4)办理了资金监管的,收取资金监管协议及首付款资金监管票据各一份;未办理资金监管的,收取购房人向售房人(售房单位)支付首付款资金的银行流水单复印件一份;
(5)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一份(按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2.过户后二手房贷款
职工在兰外购买二手房向铁路分中心预约贷款,铁路分中心初步审查办理预约后,职工办理房产过户、单独向铁路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的,按过户后二手房贷款情形受理。
(1)收取购房人名下《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收取《房地产买卖契约》或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3)收取契税完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一份;
(4)收取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5)收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预约申请审批表》。
(四)现房贷款
1.收取《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及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收取契税完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一份。
三、委托收款及委托按期扣款资料。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填写《委托转账付款授权委托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授权中心及贷款经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其指定的收款人账户;
(二)借款人授权中心及受委托银行每月从其所提供的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还款账户中扣划本期应还贷款本息、逾期本息、罚息、复利及提前还款本息;
(三)在借款人向中心提出变更还款账户后,应重新填写《授权委托书(贷后变更)》。
四、预约申请资料。
办理过户后二手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向铁路分中心提前预约申请,并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预约申请审批表》,经受委托银行及铁路分中心预审后给予是否符合贷款的答复,达到贷款受理条件后借款人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预约申请审批表》正式申请。未预约即申请过户后二手房贷款,不予受理。
五、抵押登记申请资料。
按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抵押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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